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823执134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1栋9、11、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01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四川复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富林镇滨湖大道3段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复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复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3297762.86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3)川1823民初113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