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安泰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与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3民初15023号
原告:成都安泰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双柏路686号2栋1楼1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及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1栋9、11、1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安泰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安泰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安泰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安泰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8元,保全费1805元,合计4383元,由原告成都安泰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