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民初2189号
原告:甘肃辉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沙河镇东关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师天秀,该公司经理。
被告:*****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西城区教体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付成辉,该管理局局长。
原告甘肃辉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急管理局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甘肃辉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辉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56元,减半收取计11428元,由原告甘肃辉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经原告申请再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甘肃辉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11428元,退还5714元。
审 判 员 马建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蕊
书 记 员 田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