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791行初497号
原告南京众诚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乐山路190号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其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郎婷、马君儒,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财政局,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晶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其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华,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东海县农业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振兴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马广良,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国强,该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人江苏博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钻石国际B座926。
法定代表人潘正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景民(该公司员工),性别,××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原告南京众诚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海县财政局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8年11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众诚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素平
人民陪审员 安丰萍
人民陪审员 孙文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 婕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的,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