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保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04民初1292号
原告: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6号楼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46936366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四川保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市中区牌楼路383号1幢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2MA63RD9B0G。
法定代表人:代伟。
原告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保亿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四川保亿建材有限公司PSP钢塑复合管供货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相关条款,若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甲乙双方均有权向未违约方辖区所属法院提起诉讼。”此系管辖权约定不明。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内江市市中区牌楼路383号1幢20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