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执保262号
申请人:四川***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柴文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刘潇潇,四川实文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春明。
四川***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动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五、以上财产保全措施,以180000元为限额。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缴纳,以案件审结时所确定的负担当事人及金额结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雨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