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8319号之一
原告:四川易和青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1栋1单元13层108号。
法定代表人:唐雄君,四川易和青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清蓉,女,系四川易和青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6号楼2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明春,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刚,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易和青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易和青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易和青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易和青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6元、诉讼保全费977元,由原告四川易和青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理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