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9484号
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华港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情,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6号楼2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明春,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7元,减半收取计1098.5元,由原告成都金邦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思思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