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2211号
原告:成都东和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鹂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佳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小都,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明春,职务不详。
第三人:陈军。
成都东和塑料有限公司与四***佳诚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科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成都东和塑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东和塑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东和塑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1元,减半收取计485.5元,由原告成都东和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婷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