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4民初5349号
原告:北京吉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程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李林。
被告:北京合联**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郊农场(农场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刘素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吉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合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吉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吉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 玮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