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贝利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1民初1369号

原告: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396号日照国际财富中心第8层。

法定代表人:靳梦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桂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同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宁宁,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繁简分流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海超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桂台、李硕,被告新兴铸管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宁宁、葛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兴铸管公司与***公司签订的《铁矿石购销合同》、《补充协议》,武安市华昌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安物资公司)、山东润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润辉公司)、武安市建业钢铁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安钢铁公司)和靳延军共同出具的《担保书》自起诉之日解除;2.判令新兴铸管公司退还保证金及支付保证金利息共计1474万元;3.判令新兴铸管公司赔偿因延期套保、拒绝平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合计1738.2万元;4.判令新兴铸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2019年6月20日,新兴铸管公司与***公司签订2019051号《铁矿石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向新兴铸管公司购买90 000湿吨(+/-10%)进口铁矿砂。2019年6月25日,***公司向新兴铸管公司支付首次履约保证金1045万元,于8月1日支付履约保证金372万元。2019年8月7日,武安物资公司、山东润辉公司、武安钢铁公司及靳延军签署《担保书》,承诺给予***公司从8月7日起算三个月时间等待市场回暖和处理善后事宜的宽限期。但新兴铸管公司工作人员最早于2018年8月28日起,即陆续在微信朋友圈发出出售货物的信息。后新兴铸管公司将涉案货物转卖,合同实际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此外,***公司系基于对新兴铸管公司具有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能力的信任才与其签订《铁矿石购销合同》。***公司工作人员郭峰杰、连维忠自2019年7月21日开始多次以电话、微信、面谈等方式与新兴铸管公司工作人员张宏芳联系,敦促其落实套保相关事宜,但直到2019年7月30日16时30分许,张宏芳才以微信的方式把新兴铸管公司拟定的套保操作《补充协议》发送到连维忠的微信上,***公司于当日17时盖章扫描后由连维忠微信回发到张宏芳微信上,代表双方已达成套保操作的合意。而新兴铸管公司直到2019年8月5日操作套保后才将盖章后的《补充协议》回传给***公司,在这期间,***公司已遭受巨额经济损失,故***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新兴铸管公司辩称,其同意解除《铁矿石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不同意解除《担保书》。对退还保证金、支付利息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均不同意。新兴铸管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收到***公司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但是解除时间应为2020年10月新兴铸管公司将所有费用付清之日。涉案铁矿石确实已经全部出售,但系因***公司不按时交纳保证金所致。新兴铸管公司并非拖延套期保值,而是正常走审批手续。另外,***公司要求平仓的2万吨铁矿石不属于套期保值,属于投机行为,故新兴铸管公司拒绝其平仓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铁矿石购销合同》、《担保书》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9年6月20日,卖方(甲方)新兴铸管公司与买方(乙方)***公司签订《铁矿石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9051),约定:买方(乙方)愿意从卖方(甲方)购买、卖方愿意向买方销售本合同项下约定货物。第一条、1、货物名称:铁矿砂,金布巴粉;2、产地:澳大利亚;3、数量:90 000湿吨+/-10%;4、运输及包装方式:海运、散装;5、装运港:澳大利亚黑德兰港口;意向装货期:2019年7月21日-2019年7月30日;卸货港:中国青岛港,如卸其它港口需卖方确认,相关运费差价由买方承担。6、交货地点与方式:卸货港舱底完税后交货;6.1卸货港:乙方选定、船东接受的能保证船舶安全卸货的中国主要港口。6.2卸率、滞期费/速遣费/移泊费/运费差价/可能发生的卸货船损费率均以载货船舶实际租约或卖方采购此船货物的进口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为准。所产生的滞期费/速遣费/移泊费/运费差价/可能发生的卸货船损由买方承担或享有。滞期费/速遣费/移泊费/运费差价/可能发生的卸货船损可计入货款中一并结算。第二条、1.3最终合同总价值=【甲方首次对外支付美元总金额*汇率(首次议付)+/-甲方二次、三次对外应付(应收)美元总金额*汇率(如有发生)】+【保险费+甲方银行费用+货代费+其它费用(如有发生)】*(1+13%)+人民币1元/湿吨(含税)*结算湿吨数量+进口增值税。3)其它费用:本合同项下货物的港口物流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港杂费、港建费、超期堆存费(如有)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支付甲方或相关方或由贷代转费。4)保险费:由甲方负责办理,甲方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时向乙方收取。2.1履约保证金、海关增值税及若有发生的商检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海关增值税及如有发生的商检费,履约保证金冲抵应付最后一笔款项。2.1.1首次履约保证金=开证美元金额*(1+15%)*6.95(暂定汇率)*15%;2.1.2乙方须不迟于甲方须给其供方开证日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首次履约保证金给甲方。2.1.3二次履约保证金=开证美元金额*(1+15%)*6.95(暂定汇率)*5%+海关进口增值税差额保证金(若有)。2.1.4乙方须不迟于船舶抵达卸货港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二次履约保证金给甲方。2.5.1货物通关后,甲方先收款后放货。2.5.3提货期限:乙方应在甲方办理押汇日起85个自然日内付齐全部货款,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货物并向乙方索赔相应损失。第三条、2.1逾期收到保证金风险。甲方有权在未收到乙方保证金之前拒绝进一步执行任何合同义务;如果因为乙方迟延支付保证金导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能签订进口合同、逾期开立信用证、外商延期发货、外商要求赔偿或者终止进口合同等,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2.2进口货物必须保险。除外商承担保险责任外,甲方投保或甲方同意由乙方协助甲方代为办理海运保险,均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费用(包含老龄船险费用等)。按照采购合同金额的110%为货物投保一切险附加战争险。甲方需提供保险费发票复印件给乙方。2.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1)2019年8月1日前,当期2019年7月掉期价格与合同日掉期价格相比上涨超过5%时,对于已提货部分:甲方为控制风险,避免造成损失,有权书面要求乙方追加支付合同项下已提货量的全额价差保证金给甲方,具体为(当期2019年7月掉期价格-合同日掉期价格)*已提货物数量*6.95(暂定汇率)。2)2019年8月1日前,当期2019年7月掉期价格与合同日掉期价格相比上涨超过5%时,对于未提货部分:甲方为控制风险,避免造成损失,有权书面要求乙方追加支付合同项下未提货量的全额价差的15%保证金给甲方,具体为(当期2019年7月掉期价格-合同日掉期价格)*未提货物数量*6.95(暂定汇率)*15%。3)2019年8月1日起,依据2019年7月普氏62%铁矿指数价格(IODEX)及MYSTEEL62%澳洲铁矿粉价格(MIODEX)总和的平均值折合干吨单价若高于甲方已开证或付汇价格,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补交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的全额价差给甲方。4)2019年8月1日起,当期普氏62%铁矿指数价格(IODEX)及MYSTEEL62%澳洲铁矿粉价格(MIODEX)总和的平均值折合干吨单价与甲方已开证或付汇价格相比下跌每超过5%时,甲方有权对未提货部分货量要求乙方支付全额追加保证金,具体为(甲方已开证或付汇价格-当期普氏62%铁矿指数价格(IODEX)及MYSTEEL62%澳洲铁矿粉价格(MIODEX)总和的平均值折合干吨单价)*未提货物数量*6.95(暂定汇率)。若乙方未按照本条款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追加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货物,乙方所支付的所有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向乙方追索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第四条、1.货代委托及费用支付。本合同项下货物在卸港的货代由乙方推荐,甲方委托。货代费、卸货费、港建费等港口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支付给甲方或相关方或由货代转付。第五条、1.若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付清全部货款或保证金,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相应货物,相应已收履约保证金和货款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若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付清货款和全部保证金且货物已具备交货条件时,甲方未能交付货物,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上述协议签订后,新兴铸管公司与宁波宁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铁矿石购销合同》,并实际购进金布巴混合铁矿粉87 190吨。2019年6月25日***公司向新兴铸管公司转账1045万元,摘要为开证保证金。2019年8月1日***公司向新兴铸管公司转账122万元,摘要为货款。2019年8月5日***公司向新兴铸管公司转账250万元,摘要为宝欣轮二次履约保证金。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10日,新兴铸管公司多次要求***公司追加保证金。***公司未再继续追加保证金。

2019年8月7日,武安物资公司、武安钢铁公司、山东润辉公司和靳延军共同向新兴铸管公司出具《担保书》,请新兴铸管公司给与***公司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宽限期。为此,四方愿意为***公司履行前述合同向新兴铸管公司提供担保:若***公司在宽限期内不能向新兴铸管公司履行包括付款责任在内的全部义务,其愿承担一切连带责任。担保责任至***公司履行前述合同全部义务后自动解除。

2019年8月28日,新兴铸管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出售岚山港金布巴粉1万吨,外检品质:铁60.35,硅4.74,铝3.07,硫0.021,磷0.116,水7.89,欢迎来聊”的信息。2019年10月期间,新兴铸管公司多次在微信朋友圈及微信群里发布“出售岚山港金布巴粉”的信息。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新兴铸管公司将涉案货物分十次全部出售给案外人,共计销售5255.56万元。

二、《补充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9年7月30日,新兴铸管公司工作人员张宏芳向***公司工作人员连维忠通过微信发送《补充协议》;同日,***公司连维忠向新兴铸管公司张宏芳通过微信回发盖有***公司公章的《补充协议》。新兴铸管公司当庭称,其收到上述《补充协议》后又进行了修改并于2019年8月6日将修改后的《补充协议》发给***公司,***公司在修改后的《补充协议》上盖章后又发给新兴铸管公司,新兴铸管公司于2019年8月9日在《补充协议》上盖章。2019年8月14日,新兴铸管公司将双方均盖完章的《补充协议》上传至套保群。***公司当庭表示对新兴铸管公司所称的上述时间节点表示认可。

卖方邮箱为zgzy2018@sina.com卖方新兴铸管公司与买方***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买卖双方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了《铁矿石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9051),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在买方的要求下,卖方同意为买方提供期货套期保值服务。本协议执行以如下条款同时满足为前提:⑴双方已签订了《铁矿石购销合同》,买方已经向卖方支付第一笔履约保证金;⑵买方同意卖方接到其期货套期保值的要求后,先行在公司内部确认保值资金充足且保值额度足够开展此项工作。买方收到卖方同意开展此项工作的回复;⑶双方均遵循基本原则:套保操作的一切收益、亏损及相关风险和费用,全部由买方独自享受或承担,卖方只是代理操作。⑷套保品种为大连铁矿石期货合约的01、05和09等主要合约;2、期货保值是由卖方提供的增值服务,扣除卖方实际成本(提前告知买方具体数值或计算方法卖方应于)支出后,卖方向买方单独收取1.5元/干吨/月的服务费(含税),按实际开仓数量和从开仓到平仓的持仓时间计算实货结算价差。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保值浮动盈亏应与未提实货的提货单价相关联,如,因发生保值亏损造成的提货价上调而产生的现货增值税,由买方承担。3、保值数量不得超过“未提货湿基数量*(1-水份)*85%”这一数量上限值。4、买方通过微信下达指令(指定微信号为:×××),次日补发加盖公章的书面指令。微信指令与加盖公章的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效力。卖方收到指令后,应及时下单并将成交情况告知买方。卖方接受买方下单指令并不代表卖方有责任保证交易成功,最终以卖方实际下单交易结果为准。5、买方每次提取实货时,应通知卖方在期货市场及时进行相应的平仓操作。买方同意卖方拥有强制平仓的权利。卖方应定期汇总期货盘面的浮动盈亏和实际平仓盈亏,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及时通知买方(买方邮箱为sdbljgyl@163.com),卖方邮箱为zgzy2018@sina.com。盘面盈亏如果未能在计算提货单价时及时调整,则在最终结算时一并调整体现。6、盘面损失超过整个未提货货值覆盖的5%时,买方应及时追加保证金,具体要求与《铁矿石购销合同》一致。7、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争议解决途径见《铁矿石购销合同》。本协议一式四份。落款日期2019年7月30日。

在《补充协议》签订过程中,双方曾就盖章情况进行过微信沟通:2019年8月1日,***公司连维忠说:“哥,还没盖章回传呢?”,新兴铸管公司张宏芳说:“在走程序,发给刘媛了吗?”,连维忠说:“没有,刚给她转过去”;2019年8月2日,连维忠又问张宏芳:“哥,还不行吗?”……

庭审中,***公司陈述其在2019年8月5日前一直催促新兴铸管公司尽快签订《补充协议》并建立微信群,但并没有向新兴铸管公司下达明确指令要求其套保多少铁矿石及对应金额。

2019年8月5日16:13,新兴铸管公司建立“新兴***宝欣轮期货套保群”。2019年8月5日21:07,***公司在套保群发出指令“一万吨100手,价格690以上”。2019年8月6日13:46,***公司在套保群发出指令“695以上挂空单一万吨100手”。2019年8月6日,***公司向新兴铸管公司微信补充发送上述两份指令的《委托书》,分别为:“2001合约开空单,10 000吨(100手),价格690以上”,落款2019年8月5日21时;“2001合约,挂空单,10 000吨(100手),价格695”,落款2019年8月6日13时46分。2019年9月3日21:35,***公司在套保群中发出指令“2001合约633清仓,平仓200手”;新兴铸管公司于2019年9月3日09:39回应“在你们没完成合同之前指令是失效的”。2019年9月4日09:39,***公司向新兴铸管公司微信发送《委托书》:“2001合约,平仓,20 000吨(200手),价格633”,落款日期2019年9月3日21时35分。

另查,***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新兴铸管公司签订的《铁矿石购销合同》,撤销同日签订的保证函及《补充合同》,并要求新兴铸管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417万元,赔偿损失1330万元。后本院根据***公司的申请裁定准予***公司撤回该诉。

再查,本院另案受理了原告新兴铸管公司诉被告***公司、武安物资公司、武安钢铁公司、山东润辉公司和靳延军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该案中,新兴铸管公司就本案所涉《铁矿石购销合同》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并要求武安物资公司、武安钢铁公司、山东润辉公司和靳延军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新兴铸管公司与***公司签订的《铁矿石购销合同》、《补充协议》及武安物资公司、武安钢铁公司、山东润辉公司和靳延军共同出具的《担保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均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

关于***公司要求解除《铁矿石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新兴铸管公司同意解除,且新兴铸管公司确已将涉案铁矿石出售,故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铁矿石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解除。因***公司解除通知于2020年5月19日到达新兴铸管公司,故本院确认两份合同自2020年5月19日解除。对于***公司及新兴铸管公司各自认为的解除日期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公司提出新兴铸管公司对外出售铁矿石属根本违约,本院认为,依据《铁矿石购销合同》,***公司未付清全部货款或保证金,新兴铸管公司有权自行处理相应货物。虽然在《担保书》约定的“三个月”宽限期内,新兴铸管公司曾以发布朋友圈的方式表达了出售涉案铁矿石的意思,但此时新兴铸管公司并未实际出售货物,后***公司未在此“三个月”内补足保证金,反而于2019年9月12日诉讼要求撤销《铁矿石购销合同》,故本院认为,新兴铸管公司在***公司不依约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处理涉案铁矿石具有合同依据,不属于违约行为。

关于***公司提出新兴铸管公司延误套保致使其不能履行合同,本院认为,第一,虽然套期保值是大宗商品交易中普遍存在的做法,但履行套期保值义务方并不必然是大宗商品交易的相对方。***公司可以选择第三方及时进行套期保值以减少损失。第二,本案中,虽然***公司选择了新兴铸管公司履行套期保值义务,但新兴铸管公司履行套期保值义务的前提是双方已签订套期保值协议。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虽然《补充协议》上落款日期为2019年7月30日,***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在《补充协议》上盖章,但新兴铸管公司于2019年8月9日盖章,***公司对此时间节点并无异议。后新兴铸管公司在2019年8月5日实际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可视为新兴铸管公司通过行为作出承诺。该承诺于当日已被***公司知晓,故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补充协议》应于2019年8月5日成立。成立之前,双方对《补充协议》的来回传阅修改及微信沟通,均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做的协商,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效力。第三,在双方的微信沟通中可知,***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和2019年8月2日均在催促新兴铸管公司盖章,但并未就金额和数量作出明确具体的套期保值指令。第四,***公司未能依约支付保证金系其履行能力的问题,与新兴铸管公司是否延期套保并无必然联系。故本院对***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公司要求解除《担保书》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铁矿石购销合同》解除后,作为从合同的《担保书》并不因主合同的解除而当然解除,其仍应对主合同解除后债务人的法律责任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故***公司要求解除《担保书》无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要求新兴铸管公司返还保证金、支付保证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虽然《铁矿石购销合同》已被确认解除,但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影响违约责任的存续。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或全部保证金,新兴铸管公司有权依据《铁矿石购销合同》不予退还已收取的保证金。另外,新兴铸管公司已在另案中将保证金及其利息在其损失主张中予以扣除,故本院对***公司要求返还保证金并支付保证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主张的损失诉求,包括“延误套保”损失、“拒绝平仓”损失和保证金资金占用费损失,其中前两项属于《补充协议》的解除后果,最后一项属于《铁矿石购销合同》的解除后果。对于“延误套保”损失,本院已经确认新兴铸管公司不存在延误套保行为,故对该项损失不予支持。对于“拒绝平仓”损失,本院认为,套期保值又称对冲贸易,是指交易人在买进(或卖出)实际货物的同时,在期货交易所卖出(或买进)同等数量的期货交易合同作为保值。本案中,***公司在现货市场与新兴铸管公司签订《铁矿石购销合同》买入铁矿石,同时在期货市场向新兴铸管公司发出卖出2万吨铁矿石的指令,此为套期保值。后***公司在期货市场向新兴铸管公司发出“平仓”指令欲买入2万吨铁矿石,但***公司在现货市场并未进行任何相反操作,此非套期保值。且依据《补充协议》约定,***公司每次提取实货时,应通知新兴铸管公司在期货市场及时进行相应的平仓操作。因***公司并未在现货市场向新兴铸管公司提取实货,故新兴铸管公司拒绝该“平仓”指令并不违反合同约定,本院对该“拒绝平仓”损失不予支持。对于保证金资金占用费损失,因本院未支持***要求退还保证金的诉求,故对该项损失亦不予支持。

关于《铁矿石购销合同》的其余解除后果,因新兴铸管公司已另案起诉,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的《铁矿石购销合同》于2020年5月19日解除;

二、确认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2020年5月19日解除;

三、驳回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9 510元,由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海超

二O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丹青
书  记  员   宋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