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中霖农林水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4055号
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同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强,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中霖农林水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石羊河街1618号。
法定代表人:贠富增。
第三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营业场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1号泛美大厦A座417室。
负责人:尹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席超,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森,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新区中霖农林水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18元,减半收取24759元由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还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24759元。
审 判 长  喻得荣
人民陪审员  孙黎晓
人民陪审员  李京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晓英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