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7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贝利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396号日照国际财富中心第8层。
法定代表人:靳梦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庆,上海九州丰泽(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瑞芳,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润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277号航贸中心001号楼2单元2006室。
法定代表人:郭峰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兵,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超,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华昌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午汲镇西广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强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兵,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超,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建业钢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建设大街2065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兵,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超,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武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同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宁宁,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娟,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贝利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利佳公司)、上诉人山东润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润辉公司)、上诉人武安市华昌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安物资公司)、上诉人武安市建业钢铁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安钢铁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中山东润辉公司、武安物资公司、武安钢铁公司、***是否应对贝利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应当做进一步审查。对于连带责任的具体承担主体,也应在重审中予以查清并作出认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贝利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润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武安市华昌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建业钢铁经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 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晓莉
审 判 员 石 东
审 判 员 周 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贾相力
书 记 员 卫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