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等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74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贝利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396号日照国际财富中心第8层。

法定代表人:靳梦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庆,上海九州丰泽(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瑞芳,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润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277号航贸中心001号楼2单元2006室。

法定代表人:郭峰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兵,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超,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华昌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午汲镇西广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强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兵,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超,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建业钢铁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建设大街2065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兵,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超,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武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同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宁宁,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娟,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贝利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利佳公司)、上诉人山东润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润辉公司)、上诉人武安市华昌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安物资公司)、上诉人武安市建业钢铁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安钢铁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中山东润辉公司、武安物资公司、武安钢铁公司、***是否应对贝利佳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应当做进一步审查。对于连带责任的具体承担主体,也应在重审中予以查清并作出认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贝利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润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武安市华昌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武安市建业钢铁经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 0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晓莉
审  判  员   石 东
审  判  员   周 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贾相力
书  记  员   卫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