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481民初636号

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同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锋,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告:**2,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被告:**1,男,201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法定代理人:**2(系**1父亲),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艮书,男,现住武安市,由武安市磁山镇东孔壁村村民委员会、武安市磁山镇人民政府推荐。

被告:***,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被告:贾银田,女,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原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与被告**2、**1、***、贾银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锋、被告**2暨**1法定代理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艮书、被告贾银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被告;2、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新兴公司当庭明确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对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判决,其他事项无异议。事实与理由:张华于2016年11月25日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已经被认定与新兴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因工死亡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根据上述规定,截止到2016年11月25日,需支付张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有张华母亲贾银田、张华儿子**1,不需要支付张华配偶**2、张华父亲***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根据新兴公司支付张华工资显示,张华月工资为2100元,经核算,共计赔偿张华及其亲属623396元。

**2、**1、***、贾银田共同辩称,事故发生在2016年11月25日,至今未能彻底解决是因为新兴公司逃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结果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新兴公司的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华生前与新兴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6年11月25日8时,张华在下夜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冀伤险认决字[2019]041035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华为工伤,新兴公司未给张华缴纳工伤保险费。张华生前近亲属有配偶**2、儿子**1、父亲***、母亲贾银田。2020年,**2、**1、***、贾银田向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邯劳人仲案[2020]2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抚恤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121785.88元。新兴公司对仲裁裁决书中抚恤金金额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张华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已经被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规定。新兴公司应按照2015年河北省社会平均工资4367.42元每月计算支付**2、**1、***、贾银田丧葬补助金26204.52元,按照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每年计算支付**2、**1、***、贾银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参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供养亲属为3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支付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三条:2008年1月1日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及其符合享受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的,适用本通知。张华死亡时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近亲属有张华母亲贾银田,张华去世时58周岁;儿子**1,张华去世时2周岁,故新兴公司应按照河北省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367.42元计算支付贾银田供养亲属抚恤金144124.86元(4367.42元/月×33个月=144124.86元)、支付**1供养亲属抚恤金279514.88元(16年×4个月×4367.42元/月=279514.88元)。因张华死亡时其配偶**2与其父亲***均未满60周岁,**2与***又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无劳动能力,故对**2、***要求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参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四项、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1、***、贾银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丧葬补助金26204.52元;

二、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1、贾银田供养亲属抚恤金423639.7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调整后的计算办法

(四)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供养亲属为3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支付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新标准的实施范围和时间

2008年1月1日以后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农民工及其符合享受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的,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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