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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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初1398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系**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天静巷1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上洛阳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正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326号8栋1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贸易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正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