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581民初740号
原告:长春市合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22563906076E。
法定代表人: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3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75722N。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现住山东省胶州市。
原告长春市合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启胶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合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合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合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88元,减半收取计13544元,由长春市合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昊天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言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