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429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龙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蒲培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邯郸市龙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永年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英军
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
代理审判员 李 昕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印)
书记员李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