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10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高军,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龙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45号滏东写字楼25层2507号。
法定代表人:蒲培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勤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临名关镇露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智英,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龙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航公司)、河北勤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航公司、勤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9日,就勤道公司办公楼项目,龙航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与***签订了《单位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以下简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合同工期和工程款的支付方法。故***系勤道公司办公大楼(永年县政府办公大楼)项目的实际承建人。2012年7月,永年县委县政府以承租该楼为办公楼为由,强行让***停止施工,搬走施工设备,并答应协调所欠款项。但拖欠工人工资、材料款、设备租赁费至今未予结算。经***多次上访催要,剩余款项至今不予支付。由于龙航公司违约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致使***所欠农民工工资、材料款也未能及时结算,给***工作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请求判令龙航公司、勤道公司支付***工程款1194847.68元,利息573526.80元(利息按2分/月计算,自2013年4月28日至今),停工损失(含机械租赁费、人员费用、材料费用)1915800元,共计3684174.48元,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龙航公司、勤道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并陈述了证明的事项:一、2010年11月9日***与龙航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一份,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为确保双方的经济利益,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经平等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甲方龙航公司,乙方项目负责人***。第一条:承包形式,甲方将勤道公司办公楼工程交乙方施工,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方式。乙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乙方承担无限责任。乙方必须保证按规定向甲方上交税后管理费,结余部分全部归乙方。第二条:工程名称:河北勤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第三条:建筑面积:18260平方米。建筑高度38.8米(主体10层)。第四条:结算方式。1.本工程结算依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执行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相关规定的费用定额、调价文件,竣工后报决算一个月内审定。2.材料价格。3.让利幅度。第五条:承包范围。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门窗除外)。乙方承揽工程任务必须承担甲方与发包人(指建设单位,下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的全部条款所规定的责任、权利及义务,对工程的质量和维修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六条:承包指标。1.乙方按工程总价2%向甲方上缴税后管理费。2.工程质量:达到现行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3.合同工期: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含春节及其它节假日)。从2010年11月11日开始施工,至2011年9月10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乙方应严格按约定工期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每延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因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双方协商解决,因甲方原因,工期顺延。4.工程款支付办法:本工程垫资施工,垫资基础至2层,经发包人验收确认后7日内付完成实际工程量的70%,到6层后付完成实际工程量的70%,主体经发包人验收确认后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内外墙及顶棚抹灰完成经发包人验收确认后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交付并完成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后30日内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一年。5.安全生产。第七条:材料的采购和使用。第八条:工程款的划拨。1.本工程的工程款必须全部通过公司帐户结算。2.按照发包人汇入甲方帐户上的工程款金额,五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纳税费和应向甲方上交的管理费后金额付给乙方。第九条: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1.如因乙方原因工程延期或存在质量问题的,无论甲方是否解除本合同,除乙方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因此而逾期交房、房屋质量问题需向发包人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均由乙方承担,发包人在支付其余工程款时予以扣除。2.乙方在履行合同中,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质量保修。第十一条:合同的解除。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进场材料不符合要求,更换后仍达不到要求的;(2)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3)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该工程的。2.甲方按上述情形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开始退场,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留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及设施视为乙方已放弃所有权或管理权,乙方同意甲方自行处置。4.双方于乙方退场后,按照已完工程量价款的50%结算工程款。第十二条:担保条款。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第十五条:竣工决算方式见附表(请示报告)。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递交有关部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全部竣工结算并保修期满后失效。落款处甲方加盖了龙航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由***签字。***以此证明与龙航公司、勤道公司之间存在建筑承包的事实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2011年6月10日《河北勤道光伏生产科研综合楼实际状况》材料一份。该材料的落款处有时任龙航公司经理崔章庆、工程监理孙子奇、勤道公司基建部负责人黄杰和***的签字。该材料的主要内容为:综合办公楼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开工至今已四个月整,期间完成基础至四层封顶,按合同,基础至二层应支付进度款700万元,现已完成四层封顶,应支付进度款956万元。现阶段工程进度已至四层(另加基础一层),实际收到进度款150万元整。该材料证明在施工过程中,龙航公司逾期付款,龙航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编制的机械租赁费、人员费用、材料费的损耗清单三页,证明勤道公司办公楼自2011年11月30日封顶后的8个月时间里,由于龙航公司未能按约定给付工程款,造成***施工队的机械租赁费、人员费用、材料费经济损失共计1915800元。四、2012年7月18日《河北勤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办公会议纪要》一份。该纪要落款处有勤道公司厂区负责人黄金钟、龙航公司负责人石玉峰、龙浩公司董事蒲茂之和***的签字。该纪要的主要内容是:2012年7月18日在建设工地现场会议室召开了有永年县住建局副局长李俊方,龙航公司负责人石玉峰、龙浩公司董事蒲茂之,龙浩公司负责人张英民、高凌峰,勤道公司负责人黄金钟、黄杰、张中正和***参加的勤道公司办公楼资金拨付会议,会议议定:1.2012年7月18日下午拨付100万元与***,同时施工单位(永年县政府装修办公大楼的施工队)进场放线、进料。2.拆除办公楼东侧及北侧围档以便施工单位施工。其设施未经建筑方许可不能拆除。3.永年县住建局副局长李俊方和龙浩董事蒲茂之承诺,办公楼工程款支付方式如下:2012年7月18日下午拨付100万元,2012年7月28日拨付100万元,2012年8月15日付清其余欠款。4.永年县住建局李俊方副局长代表县政府表态,如2012年7月28日拨付未到账,永年县住建局副局长李俊方责令永年县政府施工单位离场,待资金拨付到位后再进行施工。否则造成工人堵门或其他恶性事件,由永年县政府承担。5.由于开发商甲方没有按期交付工程款,致使工人和材料商的款不能按期给付。现在矛盾激化,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县政府和开发商一并协调,做好安抚工件,避免恶性事件发生,必要时签订三方协议,政府及开发商做出书面承诺。龙浩董事蒲茂之和政府承诺,工程款没付清之前,工人不退场,设备设施不离场,任何人无权强行让建筑方搬离。该纪要证实建筑工程未完工不是因为***违约,而是龙航公司、勤道公司决定停工导致工程没有完工,进一步证实2012年7月18日决定停工之时,龙航公司、勤道公司仍欠***部分工程款未付。五、《邯郸市龙浩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工程审定表》一份,该审定表证实,截止到2012年7月下旬***建筑队撤场时,所建勤道公司办公楼应得工程款为16378953.8元,该审定表上加盖有邯郸市龙浩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预算部、龙航公司、勤道公司的公章,对***的工程款进行了确认。六、2013年4月28日邯郸市龙浩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龙浩公司)财务处提供的《集团公司给勤道光伏拨办公楼工程款及建筑公司扣款明细表》两页,证明截止到2013年4月28日龙航公司、勤道公司仍欠***工程款1078847.68元。七、《协议书》一份,证明2012年5月份麦收期间,***急于给付建筑工人工资,便向他人借款120万元,龙航公司、勤道公司同意给***垫付120万元按月利率3%的利息(一个月时间)而未兑现,所以龙航公司、勤道公司还欠***3.6万元利息款。八、《南边单人宿舍楼开工投工款》、《3#厂房放线投工款》、《二期开挖投工及做零工》清单各一份,证明2012年在勤道公司办公楼南边建单人宿舍楼及3#厂房共用零工8万元。
经审理查明,***与龙航公司于2010年11月9日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负责承建位于永年县东南开发区的勤道公司办公楼工程(门窗除外的全部工程),建筑面积18260平方米、建筑高度38.8米(10层),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一、龙航公司将勤道公司办公楼工程交***施工,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方式;***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合同实行中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承担;***保证按规定向龙航公司上交税后管理费,结余部份归***。二、合同工期300天,2010年11月11日至2011年9月10日。三、工程款的支付办法;本工程垫资施工,垫资基础至2层,经发包方验收后7日内付实际工程量的70%;到6层后付实际工程量的7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交付并完成施工图及竣工资料后30日内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一年。四、工程款的划拨:本工程的工程款必须全部通过公司帐户结算,按照发包方汇入龙航公司帐户上的工程款金额,5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纳税费和应向龙航公司上交的管理费后金额付给***。五、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龙航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施工队进场施工后,于2011年11月勤道公司办公楼主体封顶,2011年12月底前。又做了内外墙抹灰、外墙保温等工程。2012年春季开工后,***施工队干些零活,等待龙航公司拨付工程款。因永年县委县政府需向勤道公司办公楼搬迁,2012年7月18日由永年县住建局、龙航公司、龙浩公司、勤道公司四方负责人和***共同形成了一份关于给***拨付工程款的《河北勤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办公会议纪要》,该纪要的主要内容为:2012年7月18日下午拨付给***工程款100万元,同时永年县政府装修办公楼的施工队进场放线、进料;拆除办公楼东侧、北侧围墙以便施工,其它设施未经***许可不得拆除;2012年7月28日拨付款未到帐,永年县政府的装修队撤离现场,待资金拨付到位后再进行施工,否则造成工人堵门或其它恶性事件,由永年县政府承担。
另查明,2012年7月18日***建筑队停止施工,7月下旬撤场时,龙航公司、勤道公司、龙浩公司确认***施工队已投入工程价款为16378953.8元。截止到2013年4月28日,龙航公司已支付给***工程款14700000元,未付工程款1678953.8元,扣除相应的税费600104.7元后,尚欠工程款1078847.68元(含5%质保金818947.69元)。
又查明,永年县县委县政府于2012年10月1日搬迁至勤道公司大楼办公。
本院认为,***与龙航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采取内部承包的形式,由***借用龙航公司资质为勤道公司承建办公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故***与龙航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属无效协议。***承建的勤道公司办公楼,永年县委县政府已于2012年10月1日入住使用,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和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应视为***承建勤道公司办公楼的质量合格,龙航公司尚欠***工程款1078847.68元,应予以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龙航公司在给付***工程款的同时,仍应支付其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关于拖欠工程款的利息问题。勤道公司大楼于2012年10月1日入住使用,该《承包协议》约定保修期为一年,那么,龙航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的利息应从2013年10月2日起算;因《承包协议》中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之规定,龙航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提交单方编制的机械租赁费、人员费用、材料费的损耗清单三页,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对其主张的经济损失1915800元,不予支持。***提交与龙航公司、勤道公司签订的关于借款垫息《协议书》,不能证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对其主张欠其利息款3.6万元,不予采信。***提交单方编制的《南边单人宿舍楼开工投工款》、《3#厂房放线投工款》、《二期开挖投工及做零工》清单各一份,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与勤道公司办公楼的工程量相关联,对其主张的所用零工8万元,不予支持。关于勤道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从本案来讲,建设单位勤道公司是发包人,龙航公司是转包人,***属于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包工头),***没有证据证明勤道公司尚欠龙航公司的工程价款,再一,勤道公司也没有直接给付过***工程价款,***主张由勤道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条、第13条、第17条、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龙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价款1078847.68元,同时支付该款自2013年10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第一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25元,由被告邯郸市龙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如科
审 判 员 秦 强
人民陪审员 孙小雪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雪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