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102民初4864号
原告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智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源泽、马成良,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安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圆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钟运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奎生,男,194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安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圆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徐奎生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法庭调查之前申请降低诉讼请求,将其诉讼请求331833元降低为10000元。之后,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申请降低诉讼请求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缴费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将诉讼标的额331833元减少为10000元。
准许原告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77元,收取25元,剩余6252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崔伟新
审 判 员 任小梅
人民陪审员 王小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