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02民初6924号
原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思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平,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芬,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圆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圆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古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朝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