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490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聪,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路银良
审判员 李晓东
审判员 赵美珠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建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