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2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来益
审判员 贾喜周
审判员 李晓东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