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47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55号。
负责人:张玉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志,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兴,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存杰
人民陪审员 冉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丽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冯日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