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51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汇源营业厅,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53号。
负责人弓艳敏。
被告邢台市桥东区卓万电器经销处,个体工商户,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中兴东大街***号。
经营者张丽。
被告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邢台汇源营业厅、邢台市桥东区卓万电器经销处、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来益
人民陪审员 南振萍
人民陪审员 刘 欣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