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27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45403672N。
法定代表人:张玉聪,系公司副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和县。
本院在执行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7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92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胜杰
审 判 员 白向格
审 判 员 牛丽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卫强
书 记 员 刘倨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