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民终36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中兴东大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聪,系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通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2019)冀0527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振旗
审 判 员 赵玲玲
审 判 员 谢书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曹 鹏
书 记 员 崔菊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