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03民初1598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群众,大专文化,自由职业。
被告: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6号,企业注册号:91130500745403672。
法定代表人:何洪友,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邢台市华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会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马玉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