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03民初1924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人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渝中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宏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人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人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美人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重庆美人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来攀峰
书记员 马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