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渝0237民初2294号
原告夏伦轩与被告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宝建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夏伦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宝建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夏伦轩与被告昌宝建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19年7月5日起以原告已付房款437 5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延期办证的违约金至取得房屋产权证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原、被告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本案中,2019年5月5日,被告昌宝建司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夏伦轩使用,被告于2019年4月28日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被告交付房屋时已达到房屋交付的法定和约定条件。按照原、被告双方的约定,被告应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履行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即被告于2019年5月5日交付房屋后,应于同年7月5日内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被告至今未取得登记受理单,原告要求将违约办证的时间计算至起诉之日(2021年5月12日),被告已逾期677天,已违约,应承担逾期为原告取得登记受理单的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不动产权证办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系第三方原因所造成,非被告的责任,被告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但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告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辩称违约办证存在诸多客观因素,并不是被告主观上要违约办证,被告在交房过程中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再加上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至日万分之零点三以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根据以上规定,本院酌定将违约办证的违约金调整至日万分之零点六。 被告至2021年5月12日违约办证的违约金为437 560元×0.6/10000×677天=17 773.69元。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追偿债务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律师费用为:437 560元×1/10000×677天=29 622.81元×6%=1 777.37元。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夏伦轩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2月25日,原告夏伦轩(乙方)与被告昌宝建司(甲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本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及土地状况 本商品房项目[暂定名]。……第三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一)本商品房座落为:重庆市巫溪县。(二)本商品房所在幢的楼层共计4层。……本商品房所在楼层物理层为第1层。……(四)本商品房建筑面积:30.67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29.70平方米,共用部份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0.97平方米。第四条 购房价款 (一)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为867 560元整……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3、按揭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867 560元整。(1)于2017年2月25日支付首付款437 560元;(2)剩余房款:430 000元整由专业银行提供按揭贷款支付。……第七条 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一)本商品房交付期限……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2018年4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可据实延期交房。(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第九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2)逾期超过90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三条 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5日内,将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180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180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中的已付房价款,是指购房者已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如系按揭购房的,应包括已向甲方支付的银行按揭款。……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后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应当一致信守,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 000元,并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追偿债务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五、因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由争议方向巫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437 560元。2019年5月5日,被告昌宝建司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夏伦轩使用至今。2019年4月28日,原、被告诉争房屋所在楼盘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被告至今未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的登记受理单。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违约交房和违约办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庭审中,原告同意违约金按每月30日计算。原告在第二次庭审中陈述违约办证的违约金现计算至起诉之日。 原告支付律师费用20 000元。原告在第一次庭审中陈述本案只要求按照违约金标的额的百分之六收取律师费用。
一、被告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同》; 二、由被告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伦轩至2021年5月12日违约办证的违约金17 773.69元; 三、由被告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伦轩律师费用1 777.37元; 四、驳回原告夏伦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864元,减半交纳3 932元,由原告夏伦轩承担500元,由被告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 4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劬
书 记 员 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