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申请执行人:***,女,1962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塘街道平湖西路159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63592836A。
法定代表人:毛昌宝,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的(2021)渝0238民初53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询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238执9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峰
审判员 黄 静
审判员 叶 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真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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