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0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县巫山县巫峡镇平湖西路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63592836A。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渝0237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网络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均已进行冻结,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60000元。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昌宝建设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7执80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发玖
审判员 王 毅
审判员 马海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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