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03民初11363号
原告:***(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路**号**单元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84409308。
法定代表人:李秋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敏,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张,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省黄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少河,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路**号**单元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29622215。
法定代表人:纪进艺。
原告***(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厦门**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冯 军
人民陪审员 郭小萍
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代书 记员 黄婷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