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林润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林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远大成实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4清申18号
申请人深圳市林润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德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远大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听证参加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8年10月29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申请人深圳市林润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听证参加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深圳市远大成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
听证参加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听证时主张被申请人不具备强制清算的基本条件,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基本规定。申请人之所以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是为了阻碍债权人在罗湖法院提起的股东侵权诉讼。
经审查查明,2005年2月1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深工商企处(2005)福第8019号《处罚决定书》,因被申请人未按规定办理2003年度年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截至本案听证之日,未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已经依法成立清算组。
被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显示,公司营业期限10年。公开的工商信息显示,被申请人经核准的营业期限自1997年1月29日起至2007年1月29日止。
另查,申请人原名深圳市德宇实业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股东,持股比例45%,2008年11月27日变更为现名。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据此,被申请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营业期限届满,应予解散。被申请人在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作为其股东,在被申请人债权人未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时,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林润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远大成实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审判长彭欣
人民陪审员黄绮玲
人民陪审员吴锡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