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林润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林润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终25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大中华国际金融中心(东方新天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56694X7。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林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基工业区****东代码:9144030019232830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永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岗路东侧笔架山派出所办公楼西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罗洪干,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远大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海鹰大厦****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林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远大成实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勇
审判员林高峰
审判员谢文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