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林润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林润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远大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4强清2号
申请人:深圳市林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鹏基工业区****东。
法定代表人:庄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谦文,广东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远大成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海鹰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彭秉成。
本院在审查上列申请人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一案期间,于2020年3月17日向申请人送达垫付清算费用通知书。申请人在本院依法送达垫付清算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垫付清算费用。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依法送达垫付清算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垫付清算费用,本案应当按申请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深圳市林润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强制清算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李敏通
人民陪审员  贾建增
人民陪审员  曾桂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黎燕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