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齐河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齐河融创大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5民初2260号
原告:齐河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城街道办事处姜屯村。
法定代表人:卫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明。齐河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宋官屯街道办事处刘集小区东侧沿街楼二区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齐河融创大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晏城街道后甄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许颷,职务:董事长
被告: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商业街东首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职工。
被告:***,男,汉族,1987年3月26日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原告齐河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昊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齐河融创大道置业有限公司、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河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河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齐河县鑫鹏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