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茗阳商贸有限公司、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执保354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茗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北衣村(村委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刘爱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203号恒大帝景综合楼1楼。

法定代表人:李达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商业街东首3号。

法定代表人:张汉杰,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达力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9号联通公司院内南楼213室。

法定代表人:常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坤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肖家村村委东800米。

法定代表人:魏贤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乐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3333号金融中心1号楼601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达,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茗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达力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坤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淄博乐畅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1)鲁0306执保35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8月6日依法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渤海银行淄博分行营业部账户20XX26人民币557590.00元。申请人淄博茗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茗阳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