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3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兴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付芹,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汉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思敏,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偃平,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港基景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秀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山东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港基景华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19)鲁0191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山东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22元,减半收取4111元,由上诉人山东高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裁定判决。
审 判 员 黄宏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乔 馨
书 记 员 李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