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9845号
原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区曲堤街道济北现代服务产业园C栋1006室,统一社会代码:91370104MA3EM6PF3N。
法定代表人:周长政,职位: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丽霞,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商业街东首3号,统一性信用代码:9137010072077790X5。
法定代表人:张汉杰,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40元,减半收取计6070元,由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4690元,由山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艳
书 记 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