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2070号
申请人:淄博茗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昌湖区萌水镇北衣村(村委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U3L8G5B。
法定代表人:刘爱兰,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恒大帝景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061992613R。
法定代表人:李达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商业街东首**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077790X5。
法定代表人:张汉杰,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达力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周路**联通公司院内****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RDXH652。
法定代表人:常科,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坤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肖家村村委东800米会信用代码:91370302088900176R。
法定代表人:魏贤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乐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金融中心**楼**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RTPWW98。
法定代表人:张兴达,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淄博茗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达力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坤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淄博乐畅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茗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达力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坤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淄博乐畅商贸有限公司价值57759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茗阳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恒大泛华置业有限公司、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达力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坤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淄博乐畅商贸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57759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26.00元,由申请人淄博茗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龙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耿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