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保811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文祖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程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遥墙街道商业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汉杰,总经理。
被申请人:沈万民,男,生于1967年9月15日,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申请人济南圣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万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鲁0181执保8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沈万民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内,被申请人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2020)鲁0181民初2714号案件中判决被申请人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且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为由,请求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久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的冻结和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红
书记员张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