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宏美广告有限公司

西宁宏美广告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1481号
原告:西宁宏美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0591370950,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林科,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龙、杨靖,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土族,1976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董龙娟,女,汉族,1976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西宁宏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龙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西宁宏美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西宁宏美广告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宏美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0元,由原告西宁宏美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党  文  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寇学鸿
书 记 员      李帅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