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8执430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楼****。
法定代表人胡春艳。
委托代理人胡海晓,北京***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v>
法定代表人吴网俊。
本院在执行北京***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毅强
审 判 员 李小滨
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