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2802执9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定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2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9501395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12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20311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定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的(2018)青28民终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定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18656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8月27日间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劵、车辆、协助执行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数额较少、无证劵、车辆登记。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已进行轮候查封。
三、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9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于2019年9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且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当中,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海瑛
审判员 哈斯巴根
审判员 马海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旦木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