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91执25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银通街669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6144907-8。
法定代表人:李永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守生,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潍坊道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樱前街5177号。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4日生,住,现下落不明。
本院依据(2016)鲁079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怡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5670元及违约金等。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19年3月29日、6月26日、10月16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2、通过线下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鲁G×××××号车辆,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该车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为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车辆查封期限至2021年7月16日止,房屋查封期限至2022年7月16日,查封到期需要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提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悬赏执行,也不申请将这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6、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7、2019年10月17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79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明泽
审判员 孙希佳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