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

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原潍坊天瑞重工凿岩机械有限公司)、潍坊虹旭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02执恢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原潍坊天瑞重工凿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银通街66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虹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怡园路与玉清街交叉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陈学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学利,男,196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潍城区。
被执行人:王洪爱,女,196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潍城区。
被执行人:陈冬,男,198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潍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原潍坊天瑞重工凿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虹旭机械有限公司、陈学利、王洪爱、陈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4)潍城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潍坊虹旭机械有限公司、陈学利、王洪爱、陈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9500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潍坊虹旭机械有限公司、陈学利、王洪爱、陈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19年4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12月4日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案查封被执行人王洪爱所有的座落于潍坊市奎文区四平路512号42号楼1单元501室房产一套,该房产为预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3、2019年9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4、2019年12月6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潍城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迎辉
人民陪审员  程继宾
人民陪审员  齐永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 记员  马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