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14379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格尼斯磁悬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环镇东路**之十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50680809M。
法定代表人:李伟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日升,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韵榆,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银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61449078E。
法定代表人:李永胜。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格尼斯磁悬浮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粤0606民初143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1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冻结了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在潍坊银行开立的账户********6843、******4*0307中的存款616500元;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开立的账户********6920中的存款6165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潍坊潍城支行开立的账户*************902中的存款6165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潍坊四平支行开立的账户********8958中的存款616500元;在兴业银行潍坊分行开立的账户********1220中的存款616500元。现佛山格尼斯磁悬浮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在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开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格尼斯磁悬浮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山东天瑞重工有限公司在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开立的账户********6920中的银行存款616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 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梓晴
本件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