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06民初8098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中弦,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云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中弦,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卿、欧阳驰原,分别系广东广和(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云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志伟。
原告广州市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广州云医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5月23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699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市云润大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
审判员 廖敏敏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策
书记员傅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