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703民初205号
原告:浙江铭铂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东村柴场里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航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傅村镇天山路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杰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铭铂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铂公司)与被告金华航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22日和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铭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航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铭铂公司向本院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款项1478037.74元,并按1478037.7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起诉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金华铂凯花园项目北地块空气能采购安装合同》(下称“北地块采购安装合同”),由原告负责被告承建的金华铂凯花园项目北地块空气能热水器设备供货、安装及回收工作,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1478037.7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依照被告要求完成全部空气能的供货、安装及回收工作,但被告分至原告起诉时,分文未付,尚欠原告合同款1478037.74元。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正当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原告权利。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铭铂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金华铂凯花园项目北地块空气能采购安装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采购空气热水器,并由原告装机回收,合同为固定单价,总价款为1478037.74元。
2、聊天记录截图一份,证明案涉项目原告已依约完成施工。
3、微信录屏一份。
被告航凯公司辩称,一、原告未按约定完成全部项目施工工作,双方未结算,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总价进行付款,被告认为总工程款应为571654.57元。且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竣工验收材料,逾期付款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北地块合同约定共需完成753套空气能设备采购安装及拆除回收及一套幼儿园空气能设备采购安装,而实际上原告只完成:(1)313套空气能设备(新机)到场但未安装;(2)67台空气能水箱吊装(其中主机未到货);(3)373台旧水箱转运费及吊装费;(4)40台旧主机转运费及吊装;(5)一套幼儿园空气能设备采购安装。原告完成的上述工作内容合计工程款经被告结算应为571654.57元。同时《金华铂凯花园北地块空气能采购安装合同》第5.8.1条约定:“项目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成的结算资料,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本案中,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审计结算材料,最后的结算总价也未经审计,且被告对其主张的结算金额也有异议。故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二、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被告有权拒绝付剩余工程进度款。《金华铂凯花园北地块空气能采购安装合同》第6.1.1条约定:“合同价款方式支付:采用如下第(2)种方式:(2)分期支付E.完成所有合同约定相关内容后,同时乙方须提供付款资料(包括:乙方的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甲方于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6个月或结算完成支付至合同金额的100%,(非乙方原因导致无法验收,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甲方须支付该笔货款,但乙方仍应履行验收责任)。”第6.7.7.4条约定:“乙方未提交合格、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开票合同价款(含税)30%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主张赔偿;同时,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并相应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且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本案中,原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足额的发票(合同约定价款1478037.74元,已开票金额908194.56元),故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并可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170952.95元。三、原告未按约定完成空气能的供货,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金华铂凯花园北地块空气能采购安装合同》第18.1.1条约定:“乙方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及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仍无明显改进,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A.乙方逾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个阶段的工作超过30日的。”第19.7条约定:“如果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达到甲方要求的库存量(含应供应的货物及备用数量),每逾期1日达到库存量,从合同款中扣除总价款之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止的违约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违约金。”合同约定的供货日期是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20日,但原告直到2022年8月才完成供货,该行为已严重违约,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4434.11元/日)。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不合理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被告航凯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证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空气能的供货,已构成违约。
2、工程形象进度申报审批表一份(北区),证明原告未按约定完成全部项目施工工作。
对原告铭铂公司提交的证据,被告航凯公司对证据1三性及证明目的没有异议,根据合同5.8.1条约定,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应当以审计报告为准;对证据2三性无异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对证据3三性没有异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反而说明原告负责人也承认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对被告航凯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铭铂公司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看原告完成了安装和拆除义务,是否逾期不在本案的审查范围内;对证据2三性均有异议,该份审批表是由原告方提交给被告方的付款申请材料,当时监理和发包人都是空白的,出具的时候并没有被告方书写的内容和签字,只有原告方的盖章,现在上面被告方的书写和签字是事后所为,且没有向原告方送达,该书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在2022年9月时该项目已经由被告验收通过,且要求原告方拆除,无法得出到货数量和安装数量。
经审核,对原告铭铂公司提交的证据1、3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被告航凯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证据2系原告铭铂公司提供给被告航凯公司结算付款审批使用,被告航凯公司单方书写内容未经原告铭铂公司确认,且该项目已于2022年9月整体验收,对证据2中发包人项目主管工程师审核内容本院依法不予确认,对其余内容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6月6日,采购方(甲方)航凯公司与供货方(乙方)铭铂公司签订《金华铂凯花园项目北地块空气能采购安装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金华铂凯花园项目北地块空气能热水器设备供货、安装调试、空气能设备竣工验收;幼儿园屋顶空气能设备设计供货、安装调试及竣工验收;工程名称为金华铂凯花园项目北地块空气能供货、安装及回收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为浙江森威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乙方应配合项目总工程的施工进度,在项目总工程竣工之前完成,总工程节点控制工期如下:总工程开工日期2022年5月10日,竣工日期2022年8月25日。预计供货时间: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20日,实际供货时间以甲方要求为准,送货时间及数量需配合总包工程的施工进度,乙方需与其他单位互相配合直至项目竣工。空气能热水器安装工程预计开、竣工时间:2022.5.20-2022.8.25。空气能热水器单项工程正式开工日期,根据施工进度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空气能热水器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本合同单项工程经甲方、乙方、总包单位、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如需政府相关部门验收,该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本合同总价款为1478037.74元。该合同总价款为包含增值税的价格,其中不含税价款为1307998元,增值税税率13%,增值税为17039.74元。本合同采取固定总价计价方式,除经甲方和监理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外,合同价格均不可调整。项目总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与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的报审材料组织并递交工程结算资料。乙方递交的结算资料不符合甲方要求或不完整的,甲方有权不予审核,由此导致逾期结算或者不能完成结算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价款的支付为分期支付,到货验收款:每批产品交货验收后,乙方须提交齐全的付款资料(乙方的付款申请、相应金额的发票、交货验收合格证明、产品出厂合格证书、产品技术资料),甲方在产品交货验收并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到货总价80%的到货款;所有空气能设备安装完成后支付至合同金额90%;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所有户内空气能设备拆除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完成所有合同约定相关内容后,同时乙方须提供付款资料(乙方的付款报告、相应金额的发票、竣工结算造价确认书),甲方于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后6个月或结算完成支付合同金额的100%。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之前,必须提供正式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乙方不提供,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合同价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驻地代表为***,总监理工程师***,乙方项目经理***。乙方如因为自身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本工程的工作,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累计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如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达到甲方要求的库存量(含应供应货物及备用数量),每逾期1日达到库存量,从合同款中扣除总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止的违约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之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除了本合同,铂铭公司和航凯公司还签订了《金华铂凯花园项目南地块空气能采购安装合同》。为施工需要,铂铭公司和航凯公司组建了“铂凯-空气能战采荣事达沟通”微信群,2022年4月28日,***在群中@***等人,你们现在可以开始备货了,量也不少,将近1400套呢。2022年7月15日,***群中表示,我们南区即将分户验收,7月2日通知你们可以发货过来,你能承诺的到货日期一拖再拖,现在已经影响了我们验收,仍未到货,将对贵司处以20000元罚款,延误一天加罚1000元,直至南区644户全部到货日期为止,罚款与加罚从合同中直接扣除。7月18日,***群中@***,不行,我就安排其他单位供货了,你和徐总说一下。影响我们验收了。2022年8月1日,***-***在群中询问,北区什么时候到货?2022年8月3日,***-***询问,北区的准备什么时候来?还说南区发完发北区,这样南区也发不完啊。2022年8月5日,***-***发言,那等南区钓完,北区753套,要吊10天还不含安装,这个等装好什么时候了。***微信群中@***,按照你排的计划,明天安装空气能的班组要进场了,如果明天空气能安装班组没有进场,我们就安排第三方单位进场安装了,一切费用由你们承担。2022年8月22日,***微信群中@***,我们准备周四组织竣工验收,到时候你们要来人参加,万一需要调试出热水,你们要有人。2022年8月23日,***-***群中@***,北区的货什么时候到齐,上次书面承诺的8月13日已过10天,现在项目就等你们这个验收。***群中@荣事达太阳能***,***,后面跟铭铂的人联系好了吗?剩余的货,铭铂的人什么时候对接发货到现场。荣事达太阳能***回复,代理商联系不上,不知道什么情况。我会安排项目经理接手,可有应急预案,例如把南区的机器等验收了拆到北区。2022年8月25日,***群中@***等人,南区今天竣工验收已通过,你们可以把南区的空气能拆下来往北区运了,到了北区之后联系***,听他安排先吊装哪里后吊装哪里。2022年8月26日,***群中发图片,这是昨天给你们排的空气能拆除安装顺序和完成计划,目前你们还没有人在拆太阳能。今天无论如何也要把两栋楼的空气能拆下来。如果不拆,其他单位二次施工,对你们造成的损坏,你们自己承担。今天没有拆完两栋楼的空气能,就对现场其他二改单位造成窝工,窝工费用你们承担。对交付造成的工期延误,你们承担业主的索赔费用。2022年9月,***在群中发言,北区太阳能,今天下午开始安排拆@***@荣事达太阳能***。铭铂公司提交的《工程形象进度申报审批表》载明:工程名称金华铂凯花园项目北地块空气能采购安装工程,承包单位形象进度申报: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供货及安装;监理审核:完成。
2022年11月29日,***通过微信联系航凯公司***,徐总,这个月空气能的款子能下来么?铂凯花园南区空气能,北区的还没整理好。***回复,11月没调拨,估计等12月看看,资金计划都报上去了。***回复,南区块申请第一次款项,大概12月中旬可以吗。***回复,目前还不能回复哈,我们会盯着。2022年12月8日,***微信***,这个月工程款能下款吗。***回复,估计不行,12月份***封账,春节前看能不能批下来。***回复,不可能12月份一点款子都不结算吧,我们可是一点费用都没拿到。***回复,***对这种老项目就这样,我们尽量再沟通看看。***回复,好的,还有北区的我们的费用我们给***了,你到时候看看有没有问题,金额确定好。***回复,好的,你和***对接好。2022年12月13日,***微信***,南区块空气能货款这个月可以过来吗。***回复,平台说12月封账不付,估计1月份。2023年1月13日,铭铂公司工作人员微信催款,这个月我们可以支付吗。***回复,应该是今天给你付啊,早上你们老板不是给我打过电话了吗?***回复,好的。2023年1月17日,***微信***,还没转出。***回复,已经付掉了呀。***回复,才刚刚收到15万,我们税金都不到。***回复,联系下***,看看到底是付了多少钱,应该不止15万吧。***回复,发票开了近100万,电话联系不到。我联系了***,他说领导批的就是15万,我想一下,我们项目现在已经做好了,我本身就200多万垫下去了,然后总共你们就算结算的话,我估计也一百五六十万,现在就连10%也差不多,现在我们都完工了,只给我们10%,这个大家都说不过去吧。而且我们九月份发票都开过来了,现在又是过年,说实在的,这个项目对于我们来说,农民工工资都发不出。***回复,额度是我们项目跟财务安排的,我们已把流程还有手续都给财务了,付多少不是我们定的,你催我也没有用啊。你多开发票,能不能作废掉呢。***回复,前期我们有任何问题,该,违约金说实在也扣得比较多了,我们也希望大家商量个点子,什么时候付款,总共金额多少,双方都过得去,你明天最好帮我沟通一下这个事情。发票撤不回来了。最好这两天你方便的话,跟财务这边沟通下,帮我想想,货物已经一次性200多万已经垫出去了。***回复,不是沟通的事,应该是账上就是没钱,你也可以问下工程那边。财务跟我说的就是没钱,***现在不调拨,就没钱了,这个项目上。***回复,这个月可以安排多少,帮我确定下我汇报下,到现在下来只支付了15万元总不至于吧。***回复,这个月没钱付,后面账上有钱再安排。另查明,金华铂凯花园北区项目于2022年9月整体验收,现已交付使用,就南区空气能项目,铭铂公司已开具了90余万元发票,航凯公司仅支付150000元款项。在诉讼过程中,铭铂公司表示,认可本案合同履行中存在部分工期逾期、质量等问题,自愿承担不超过诉请金额15%的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铭铂公司与被告航凯公司于2022年6月6日签订的《金华铂凯花园项目北地块空气能采购安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依据现有证据,案涉金华铂凯花园项目北地块空气能采购安装工程于2022年9月完工并该项目整体验收。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程款。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定原告已完成了案涉工程。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未完成全部项目工作,依法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已向被告提交相关结算资料,合同约定价格采取固定总价计价方式,被告以双方未结算为由不按约定总价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金华铂凯花园项目北地块空气能采购安装工程》主义务为原告完成铂凯花园项目北地块空气能的供货、安装及回收工作,原告主义务已完成,被告以未足额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告在履行案涉《金华铂凯花园项目北地块空气能采购安装工程》过程中确实存在工期逾期等问题,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为一次性解决纠纷,结合原告铭铂公司自认,本院扣减工程15%款项作为违约金。考虑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华航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铭铂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256332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铭铂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浙江铭铂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金华航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94元,由原告浙江铭铂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金华航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负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