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

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与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2民初77号

原告: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何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光,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系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苏保全,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华鹏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公司”)与被告成都嘉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盟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华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华鹏公司与嘉盟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嘉盟公司向华鹏公司交付(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560号“美登高”XXX座XXX幢XXX层XXXX号)住宅商品房;3.嘉盟公司办理住宅商品房不动产房屋权属登记至华鹏公司名下;4.嘉盟公司向华鹏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1日,嘉盟公司与华鹏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华鹏公司购买由嘉盟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560号“美登高”XXX座XXX幢XXX层XXX号商品房,其购房总价款251,160元。此后,华鹏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嘉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也未在合同约定期限给华鹏公司办理不动产房屋权属证书。嘉盟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华鹏公司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买卖引发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其本质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因嘉盟公司的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24号,属于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依法应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晓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杭 赢

书 记 员 何梦婷